(2017)川1528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向宇与九天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宇,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向宇,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宜宾九天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兴文县工业园区九天物流园。法定代表人李丛真,公司总经理。案由:劳动争议兴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兴劳人仲案[2015]24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宇于2017年1月19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提取被执行人房屋租金,并已依法支付申请人向宇10927元。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兴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兴劳人仲案[2015]248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