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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少华盗窃罪2017刑初53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华,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53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华,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2012年7月11日因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14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2009年5月5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9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734号起诉书指控1.2017年2月21日15日到本市海珠区琶洲会展中心A区2.1号馆A22展位,由周某甲望风,周某华实施盗窃,盗得被害人张某放在展位储物柜内的古驰牌黑色单肩挎包1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0元、港币1000元(价值人民币886.35元)、苹果IPAD116GWIFI版平板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9元)及中国银行储蓄卡1张、中国银行信用卡1张、浦发银行信用卡l张、平安银行储蓄卡l张、广州地铁卡1张(内有人民币70元)、居民身份证l张、驾驶证l本等物。得手后,周某甲、周某华迅速逃离现场;2.2017年2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华、周某甲到本市海珠区琶洲会展中心A区4.1号馆H38展位,由周某甲望风,周某华实施盗窃,盗得被害人林某放在展位内桌子下面的FOSSILZB6458手提包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5.67元),内有IPAD264G3G版平板电脑l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74元)、蓝色长款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1800元及多张银行卡)COACH名片夹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27元)、台胞证、驾驶证、上海人才引进居民证、地铁卡(内有人民币1500元)。得手后,周某甲、周某华迅速逃离现场。后周某华将盗得的手提袋及部分物品扔到路边草丛中,将手提袋内值钱的物品放入自己的背包内并交由同案人周某甲(另案处理)带离,周某华、周某甲再次回到展馆准备继续盗窃时被民警发现并抓获,后周某甲带领民警在草丛中找回林某被盗的手提袋(内有COACH名片夹l个、银行卡5张、台胞证、驾驶证、上海人才引进居民证、地铁卡等物品)并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周某华、周某甲实施盗窃2宗,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1171.29元。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以被告人周某华、周某甲犯盗窃罪提起公诉,并附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华、周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华、周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周某华、周某甲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华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周某华、周某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6355.35元及相关经济损失,退赔被害人林某人民币4274元及相关经济损失(以审理查明部分为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征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书记员  许文楚于泽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