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刑更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玉良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玉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刑更409号罪犯高玉良,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玉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7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4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并将该犯的基本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且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烟台监狱指派高燕,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寿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高玉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6个月24天,已兑现表扬奖励四次。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五个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高玉良减刑五个月,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高玉良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罚金三万元未履行。罪犯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栖霞市臧家庄镇民政服务中心、栖霞市民政局出具证明材料证实其家庭困难,暂无能力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高玉良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山东省烟台监狱出具的个人消费账单、庭审笔录、家庭困难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玉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且证明材料证实其家庭困难,暂无能力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情节,依法减刑四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玉良准予减刑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人民陪审员 高日松人民陪审员 姜 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