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5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钱雅雯与刘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雅雯,刘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5民初511号原告:钱雅雯,女,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告:刘佩云,女,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原告钱雅雯与被告刘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雅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佩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雅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佩云分别于2015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00元,于2015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于2015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于2015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6000元。于2016年2月9日出具借条,并约定2016年3月30日前还清。被告刘佩云只还了5000元,余款11000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无故推诿至今未将借款11000元归还原告。被告刘佩云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佩云于2015年11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00元,于2015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于2015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于2015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6000元,于2016年2月9日出具借条,并约定2016年3月30日前还清。被告刘佩云只归还了5000元,余款110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承担归还借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佩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钱雅雯借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海 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晨西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