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7民初794号原告徐某,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陈某,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2016年10月5日被告陈某经营化工业务,分4次向原告徐某借款,分别是:130000元、120000元、80000元、46000元共计376000元,约定在短时间內偿还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予支付,实属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支���原告借款37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称的上述4个借条是被告写的,当时在2013年年底向原告借了200000元,后来利滚利形成了4个借条。被告分几次已偿还了261850元,没有抽掉条子,现在不再欠原告所诉的376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徐某出具三份借条,分别为130000元、120000元、46000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16年10月5日被告陈某对上述借条又重新书写,形成了该案中争议的三份借条。在2014年6月26日出具的三份借条的基础上,形成了2016年10月5日的82000元的利息,被告亦以借条的形式出具字据。在2014年、2015年、2016年期间被告陈某分多次偿还了共计261850元。后双方协商未果,形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徐某提供2016年10月5日的四份借条,被告陈某提供2014年6月23日的三份借条、一份还款清单、一���电话录音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陈某于2014年6月26日向原告徐某出具借条后,分多次进行还款共计261850元,且原告徐某对还款数额予以认可,故对被告陈某给付原告徐某款项261850元本院予以认定。双方没有明确还款是偿还本金还是利息的,应先折抵利息后再折抵本金,故被告陈某应偿还原告徐某借款114150元。原告徐某称已偿还的款项是清偿以前的欠款,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徐某借款11415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69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4858元,被告陈某负担20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加国审 判 员 白丽娟人民陪审员 刘传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