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955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马年、滁州苏豪沥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年,滁州苏豪沥青有限公司,桑少章,桑道峰,张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955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马年,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滁州苏豪沥青有限公司,住滁州市开发区花园东路1029号,机构代码:341100000014647。法定代表人:桑少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桑少章,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桑道峰,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圣刚,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年与被执行人滁州苏豪沥青有限公司、桑少章、桑道峰、张圣刚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圣刚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圣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5817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