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羽与段卫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羽,段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王羽,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国际商务学院退休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段卫星,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本院在执行王羽与段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