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刘雯花、范道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雯花,范道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895号申请执行人:刘雯花,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范道秀,女,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雯花与被执行人范道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11民初169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范道秀应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协助申请执行人刘雯花将位于厦门市集美区XXX车位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刘雯花名下,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人员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范道秀所有的位于厦门市集美区XXX车位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刘雯花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刘雯花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聪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