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翁建凡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翁建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614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秦,局长。被执行人翁建凡,男,生于1984年7月2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翁建凡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翁建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2017)川1702执61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翁建凡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也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