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1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1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芮冬阳,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封桂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金钱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2014)南商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设备款118万元,案件受理费13412.3元,执行费1433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07746元。但被执行人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