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井兴诉被告刘井全、刘井云、刘淑琴、刘淑梅、刘井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井兴,刘井云,刘淑琴,刘淑梅,刘井会,陈桂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093号原告刘井兴,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被告刘井全,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被告刘井云,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被告刘淑琴,女,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被告刘淑梅,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被告刘井会,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第三人陈桂荣,女,193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刘井兴与刘井全、刘井云、刘淑琴、刘淑梅、刘井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刘井兴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井兴撤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计4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