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建国和许长俊;张亚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国,许长俊,张亚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3152号原告胡建国,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亮,系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长俊,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张亚惠,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胡建国诉被告许长俊,张亚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胡建国承担。审 判 长 李永明人民陪审员 范建设人民陪审员 冯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