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武诉被告李秀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武,李秀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1129号原告:李秀武,男,生于1965年,住巴州区。被告:李秀华,男,生于1959年,住巴州区。本院在审理李秀武诉李秀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武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秀武负担。审判员 陈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琳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