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纪其娇与蔡智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其娇,蔡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纪其娇,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蔡智辉,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纪其娇与被执行人蔡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番法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调查、执行措施:1.本院由(2014)穗番法执字第1578号案向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蔡边三经济发展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蔡智辉的分红分配款。2.向房管、车管和多家银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伟强审判员 李森标审判员 陈逸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嘉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