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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玉龙与潜江市大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龙,潜江市大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16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龙,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潜江市大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王玉龙与潜江市大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已庭外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并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5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李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