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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重庆康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正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康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李正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康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法定代表人:余伟,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正荣,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重庆康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正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康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康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康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224.00元,由上诉人重庆康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龚 莉审判员 龙 燊审判员 张梓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珍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