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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财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德兰与重庆易麦荣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德兰,重庆易麦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265号申请人:李德兰,女,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重庆易麦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3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3130698M。申请人李德兰与被申请人重庆易麦荣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德兰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星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温丽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