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季鑫伟与张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鑫伟,张红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3号原告:季鑫伟,男,199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城西街道水涧村2组,现住义乌市。被告:张红莲,女,199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鑫伟诉被告张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鑫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红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季鑫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鑫��撤回对被告张红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人民陪审员  鲍福喜人民陪审员  金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宴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