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季鑫伟与张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鑫伟,张红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3号原告:季鑫伟,男,199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城西街道水涧村2组,现住义乌市。被告:张红莲,女,199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鑫伟诉被告张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鑫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红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季鑫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鑫��撤回对被告张红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人民陪审员 鲍福喜人民陪审员 金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宴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