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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行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邓宏坤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邓宏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3行终9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蔡星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爱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莫丰菱,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宏坤,男,1955年1月出生,农民,住资源县。委托代理人廖付生,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2016)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一案,不服资源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9行初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刘爱农、莫丰菱,被上诉人邓宏坤及其委托代理人廖付生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上诉人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邓宏坤自愿达成和解。上诉人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撤回上诉。经查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资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5元。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明军审判员  刘新农审判员  邓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