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39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甲,女,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