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印刷制版中心有限公司与何某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印刷制版中心有限公司,何厚军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2906号原告:四川省印刷制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泰路121号,注册号510125000030821。法定代表人李文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厚军,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印刷制版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厚军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印刷制版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印刷制版中心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印刷制版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省印刷制版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丹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