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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1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1民初1143号原告:陈某某,女,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居民,住兰州市。被告:韩某某,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元,由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世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包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