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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华荣、黄石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华荣,黄石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7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荣,男,汉族,1985年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明溪县,委托代理人:庄明、蔡织凡,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石生,男,汉族,1964年10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明溪县,上诉人李华荣因与被上诉人黄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民初12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华荣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该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李华荣及被上诉人黄石生的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县,上诉人虽然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但其提供的三份初领日期分别为2014.9.28、2015.12.30、2016.5.27的《居住证》及《通话录音》无法证实其至本案起诉时已在福建省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且本案争议的是货款的给付问题,该《通话录音》无法体现本案货款给付的履行地是在福建省,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本案应由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速 录 员  林 翔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