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贵州凯得利砼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凯得利砼业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1444号原告:贵州凯得利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法定代表人:吴吓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文姣,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梅,贵州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回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男,1986年3月6日出生,黎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流东,男,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助理,住重庆市永川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贵州凯得利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的诉求已实现”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贵州凯得利砼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凯得利砼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140元,由贵州凯得利砼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红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