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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选涛与李雄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选涛,李雄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76号申请执行人张选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雄山,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选涛与李雄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市场监管、车管等部门,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李雄山除在银行有少量存款已被依法冻结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哲   强审判员 李跃波审判员王鹏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