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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笑天、王新华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笑天,王新华,董肖坤,武彩霞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42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笑天,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陕西迈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为西安市未央区。辩护人张军炜、孙彪,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新华,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高中文化,陕西迈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为安康市汉滨区。辩护人王丽霞(实习人员陈岩),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董肖坤,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大专文化,陕西迈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为山阳县。辩护人张长海、王富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武彩霞,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高中文化,陕西迈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为西安市莲湖区。辩护人胡尚宇、王璐,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四被告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笑天、王新华、董肖坤、武彩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笑天及其辩护人孙彪、被告人王新华及其辩护人王丽霞(实习人员陈某)、被告人董肖坤及其辩护人王富强、被告人武彩霞及其辩护人胡尚宇、王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4日,陕西迈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吴某(另案处理)。2013年9月起,吴某未经批准,在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一路西部国际广场A座八楼,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以年息18%至24%的高额利息吸收存款人资金,后将客户投资款用于转贷,通过借款和贷款之间的利息差价牟利。2014年1月起,王笑天进入该公司任业务员,后任业务三部副总。2014年1月,王新华进入该公司任业务员,后任业务一部副总。2013年10月,董肖坤进入该公司任业务员,后任业务八部副总。2014年4月,武彩霞进入该公司任业务员,后任业务二部副总。2016年10月11日,王笑天、王新华、董肖坤、武彩霞经传唤到案。经审计,2013年9月以来,共吸收491名集资参与人共计374061000元,已兑付本金329101500元,兑付利息21465376.5元,尚有23494123.5元未归还。王笑天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52730000元,已兑付本金47916000元,兑付利息2716414元。王新华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54960000元,已兑付本金49726000元,兑付利息2777065元。董肖坤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19970000元,已兑付本金14995000元,兑付利息1378700元。武彩霞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10940000元,已兑付本金10840000元,兑付利息684683元。破案后,部分集资参与人出具谅解书对王笑天表示谅解。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王笑天、王新华、董肖坤、武彩霞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人同时指出四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唯均辩称其所吸收的金额远远小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王笑天的辩护人辩称:王笑天的实际涉案金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王笑天有自首情节且得到了部分存款人的谅解,案发后向侦查机关退款65000元。王新华的辩护人辩称:王新华的实际涉案金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王新华有自首情节且得到了部分存款人的谅解;本案为单位犯罪。董肖坤的辩护人辩称:董肖坤的实际涉案金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董肖坤有自首情节,系从犯。武彩霞的辩护人辩称:武彩霞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存款人未受损失。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4日,陕西迈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吴某(另案处理)。2013年9月起,吴某等人未经批准,在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号西部国际广场等地,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以年利率12%至24%的高额利息吸收存款人资金,并将所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放贷,通过借款和贷款之间的利息差价牟利。2013年10月,董肖坤进入该公司任业务员,后任业务八部副总。2014年1月,王笑天进入该公司任业务员,后任业务三部副总。2014年1月,王新华进入该公司任业务员,后任业务一部副总。2014年4月,武彩霞进入该公司任业务员,后任业务二部副总。2016年10月11日,王笑天、王新华、董肖坤、武彩霞经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经鉴定,王笑天吸收资金共计52730000元,已兑付本金47916000元,兑付利息2716414元;王新华吸收资金共计54960000元,已兑付本金49726000元,兑付利息2777065元;董肖坤吸收资金共计19970000元,已兑付本金14995000元,兑付利息1378700元;武彩霞吸收资金共计10940000元,已兑付本金10840000元,兑付利息684683元。破案后,部分存款人出具谅解书对王笑天、王新华的行为表示谅解。案发后,王笑天的亲属退款65000元并存入建设银行西安东关支行的账户(账号62×××62),另外,陕西迈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吴某在西安银行西华门西段支行账户内存有13480元,在工商银行朱雀路南段支行账户(账号37×××56)内存有51555元,在中国光大银行西安电子城支行账户(账号62×××21)内存有2573544元,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均予以冻结。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借款担保合同、陕西铭建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王笑天、王新华、董肖坤、武彩霞的供述、证人樊某的证言、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工商登记资料、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资金冻结手续、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笑天、王新华、董肖坤、武彩霞伙同他人未经批准以高利率为诱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王笑天的辩护人辩称王笑天有自首情节且得到了部分存款人的谅解,案发后向侦查机关退款65000元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对王笑天可减轻处罚;王新华的辩护人辩称王新华有自首情节且得到了部分存款人谅解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对王新华可减轻处罚;董肖坤的辩护人辩称董肖坤有自首情节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对其可减轻处罚;武彩霞的辩护人辩称武彩霞有自首情节,存款人未受损失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对武彩霞可减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从犯和本案为单位犯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结合钱款返还和审计中确有重复计算吸收数额(被告人所投资金也被计算在内)及所吸收存款对象的情况,对四被告人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笑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执行至2019年4月10日止)。二、被告人王新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执行至2019年4月10日止)。三、被告人董肖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执行至2019年1月10日止)。四、被告人武彩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执行至2018年4月10日止)。五、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存款人。(返还名单和数额详见陕西铭建司法会计鉴定所陕铭鉴字[2017]1号鉴定意见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国良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孟江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珂打印:相丽华校对:赵珂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