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龙舸与吴雪山、邵蓉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舸,吴雪山,邵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龙舸,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吴雪山,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邵蓉芬,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龙舸申请执行吴雪山、邵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湘1302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吴雪山、邵蓉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龙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信息,均无可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02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跃辉审 判 员 邓文彩代理审判员 谭仁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做诶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