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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黎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5刑初7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军,诨名“小猫”,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9月、2002年4月、2005年9月26日、2011年3月1日、2015年4月16日分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有期徒刑1年6个月、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6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桃源县看守所。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黎军到桃源县漳江镇搭乘1路公交车时,趁黄某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口袋的一部白色vivoX3手机盗走。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同月19日,黎军主动向桃源县公安局漳江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将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黎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吴某、刘某的证言,被盗手机照片,公交车监控视频资料及截图照片,桃源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桃发改认证[2017]009号关于被盗窃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本院(2015)桃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津市监狱释放证明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黎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配合公安机关追赃,可以从轻处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多次盗窃、贩卖毒品前科,应予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以黎军具有累犯、自首、多次盗窃前科、配合追赃量刑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 进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