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石军与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军,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5号申请执行人石军,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承枫。本院在执行石军与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将案件款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石军。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民字第01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