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行审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与开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开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审238号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云峰街道宝华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4733944535A。法定代表人:李应和,局长。被申请人:开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3460308211,地址重庆市开县厚坝镇红宝村1组。法定代表人:喻毕军,投资人。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环罚字(2016)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查明:开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位于竹溪镇平溪村3组的预拌商品混领土搅拌站生产线项目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2016年10月28日,开州区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开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开环罚字(2016)068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伍万元整。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具体行政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5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该行政处罚于2016年12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开环罚字(2016)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开环罚字(2016)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开州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开环罚字(2016)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翔代理审判员 孙家杰代理审判员 周维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艾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