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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东辉与刘建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辉,刘建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916号原告张东辉,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石永君,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蒋杖子村人,现住石家庄市。被告刘建伟,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住行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辉与被告刘建伟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张东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建伟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彦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