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执2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秦谷香与黎学勤、麦梅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谷香,黎学勤,麦梅妹,黎洪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2276-1号申请执行人:秦谷香,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谢佩雯、詹俊珊,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黎学勤,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麦梅妹,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黎洪发,194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秦谷香与被执行人黎学勤、麦梅妹、黎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3年7月6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黎洪发所有的广州市南沙开发区板头管理区集贤大街33号的房屋产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告知其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3月22日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过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多项的执行措施,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4执22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永辉审判员 冯嘉彦审判员 陈里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俊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