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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吉林某某有限公司与中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某某有限公司,中铁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翟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邓某,董事长。关于吉林某某有限公司与中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初17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铁某某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吉林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林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6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