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吉林某某有限公司与中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某某有限公司,中铁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翟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邓某,董事长。关于吉林某某有限公司与中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初17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铁某某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吉林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吉林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6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