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4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凤浩与李留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浩,李留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4314号原告:刘凤浩,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滨海新区环境局大港环卫队司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留柱,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刘凤浩与被告李留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刘凤浩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凤浩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刘凤浩负担。审 判 长 庞 婕代理审判员 苗久坤人民陪审员 王宪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