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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北碚花旗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姚丹梅廖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北碚花旗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廖伟,姚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5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北碚花旗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82819736W。法定代表人:李正权,总经理。被执行人廖伟,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姚丹梅,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北碚花旗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廖伟、姚丹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做出的(2016)渝0109民初7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廖伟、姚丹梅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北碚花旗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3878.46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廖伟、姚丹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上被执行人逾期均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询,位于北碚区歇马镇卫星村鸡窝凼组(产权证号:J107-2011-02629,建筑面积:77.29㎡)房屋一套系被执行人姚丹梅所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查封了该套房屋,由于该套房屋系农房,且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该套房屋,故本院在对申请执行人释明续查封的相关注意事项后决定暂不处置该套房屋。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廖伟、姚丹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以上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截至2017年5月23日,被执行人廖伟、姚丹梅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北碚花旗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案款73878.46元,以及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付清为止的罚息,该罚息以未付贷款本金68747.24元和未付利息1325.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735%计算,利随本清,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9执5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镜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