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29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建林与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建林,余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9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建林,男,汉族,1959年6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余艳,女,汉族,1965年7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建林与被执行人余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69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余艳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二段368号卧琥城A1栋2501房(产权证号:7111190**),因该房屋有抵押,暂不宜处置。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翰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