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刑更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宗显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宗显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160号罪犯孙宗显,曾用名孙建良,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汉族,小学文化,原住荣成市。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荣少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宗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认为,罪犯孙宗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比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奖励六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综合考察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宗显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山东省威海监狱提供的对罪犯孙宗显的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表、计分考核统计表、奖励审批表,荣成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孙宗显的思想汇报、认罪悔罪书及在押人员徐福胜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孙宗显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宗显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智慧审 判 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