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3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与被告武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武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3808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碧桂大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62533068T。法定代表人:陈宇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珊(该公司员工),女,汉族,1992年12月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凌海市。被告武波,男,汉族,1965年6月2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与被告武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泉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