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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尧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西经纶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经纶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尧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经纶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滨,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法定代表人李保龙,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经纶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5)临尧法执字第1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银行账户,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宏雷执行员 王    毅执行员 余    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郝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