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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终115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016年6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3日经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辩护人魏洁,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邵玉香,住承德市。系上诉人王某某亲友。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冀0802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实施故意伤害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2刑初1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浩东审判员 赵辉& # xB;审判员 孟   路   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冉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