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雨与被告石勇、保定鼎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石勇,保定鼎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607民初668号原告:张雨,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南韩村镇后屯村村民,住该村。被告:石勇,男,199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坨南乡北峪村村民,住该村。被告:保定鼎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玉川路。原告张雨与被告石勇、保定鼎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4日立案。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定金10000元及违约金233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石勇一次性给付原告张雨3000元;二、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张雨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 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晓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