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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天启星东方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天启星东方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9民催3号申请人:北京天启星东方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8号群英科技园3号楼首层西侧。法定代表人:王京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北京天启星东方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北京天启星东方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金额为2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天启星东方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北京天启星东方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武建芬审判员  袁文静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