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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丽与姜继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姜继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16号申请执���人:黄丽,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被执行人:姜继坤,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黄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继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皖1621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