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高某、霍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98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高某,女,重庆市荣昌县人。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7年3月12日被羁押,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霍某,男,河南省汝南县人。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7年3月12日被羁押,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辩护意见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司煜成律师提出从轻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16时许,举报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贩毒线索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在民警安排下,黄某某通过手机与被告人高某联系,向高某购买10克氯胺酮(俗称“K粉”),双方约定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并另外支付车费人民币500��,毒品送至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某酒店楼下。随后,被告人高某联系被告人霍某,让霍某开车将毒品送到交易地点,并让霍某从黄某某处收取毒资人民币2000元,车费500元则作为霍某的好处费。霍某在添加了黄某某的微信之后,黄某某先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00元作为预付款。霍某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然将一包K粉从东莞虎门送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梅陇路某酒店路边,当霍某到达交易地点时被伏击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霍某处查获白色固体粉末一包(经称重,净重7.6克,检出氯胺酮)、作案工具OPPO手机1部、苹果6PLUS手机1部。2017年3月12日23时许,民警在东莞市虎门镇通过被告人霍某的配合将被告人高某抓获归案。 本院意见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均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被告人霍某具有立功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判 决 一、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霍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三、缴获的含氯胺酮的毒品7.6克,依法予以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佩 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