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泗水县圣水峪镇西圣水峪村民委员会、山东圣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泗水县圣水峪镇西圣水峪村民委员会,山东圣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1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水县圣水峪镇西圣水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永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建华,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圣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佃玉,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现祥,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泗水县圣水峪镇西圣水峪村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1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泗水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1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泗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泗水县圣水峪镇西圣水峪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1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韩 飞审 判 员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李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