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执监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松森养殖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松林养殖场黑龙江猪小记野猪养殖有限公司王贵红董志超于亚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松森养殖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松林养殖场,黑龙江猪小记野猪养殖有限公司,王贵红,董志超,于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执监7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芦家街81号。法定代表人:马明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松森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前进村。法定代表人:王贵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里区松林养殖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乡城西村小西屯新农镇前进村。经营者:王贵红。被执行人:黑龙江猪小记野猪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镇望哈村望哈东路九道街89号。法定代表人:董志超,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贵红,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里区松林养殖场业主。被执行人:董志超,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里区松林养殖场业主。被执行人:于亚萍,女,195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市松森养殖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松林养殖场、黑龙江猪小记野猪养殖有限公司、王贵红、董志超、于亚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立案执行,至今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继续执行。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至今未能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指定执行的请求,符合指定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任公司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市松森养殖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松林养殖场、黑龙江猪小记野猪养殖有限公司、王贵红、董志超、于亚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基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黑龙江省八面通林区基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审判长 王欣厚审判员 郑雪松审判员 吴继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