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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刑更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党亮亮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党亮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177号罪犯党亮亮(自报名),男,24岁,出生于山东省蓬莱市,汉族,小学文化,遗弃孤儿,无固定住所。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威文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党亮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党亮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党亮亮2015年1月14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党亮亮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消费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党亮亮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党亮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一日。(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智慧审 判 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