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刑更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成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成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刑更422号罪犯姜成军,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姜成军因犯盗窃罪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4年4月被释放;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5月18日被减刑释放;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因犯抢夺罪被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4)龙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成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7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4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并将该犯的基本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5年2个月6天,已兑现表扬奖励七次,2015年度、2016年度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五个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姜成军减刑五个月,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姜成军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罚金二万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姜成军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山东省烟台监狱出具的个人消费账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成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鉴于其财产刑未履行,且四次犯罪被判刑,又系累犯,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成军准予减刑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淑美审判员 白月辉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