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白淑华与特格斯白乙、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淑华,特格斯白乙,接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118号原告:白淑华,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特格斯白乙,男,48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接红,女,4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系被告特格斯白乙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淑华诉被告特格斯白乙、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淑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白淑华负担。审判员 佟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