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俊与范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范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1748号原告:王俊,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范海涛,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王俊与被告范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王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俊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路 来源: